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4-2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江苏海澜正和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南京乐高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104民初10164号

原告:南京乐高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谭海龙,总经理。

被告:江苏海澜正和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史翠红。

原告南京乐高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海澜正和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3日立案。原告南京乐高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后,在七日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南京乐高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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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郭红

二零一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裁判日期 2019-09-24
发布日期 2020-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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