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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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常春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金立盾电子设备有限公司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胶州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胶州市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鲁0281执914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常春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李智扬,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纪清胜,山东汇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青岛金立盾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徐桂香,职务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青岛常春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金立盾电子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胶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0281民初6337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2月13日向我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送达了执行通知和传票,现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法律义务,双方当事人亦在笔录中同意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2020)鲁0281执914执行案件已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 二〇二〇年四月七日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4-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