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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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湖南千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湖南凤宝钢铁有限公司 山重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2016)湘0103民初676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解除山重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签订的编号为SFHNSJ130138-A00的《融资租赁合同》; 二、维持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2016)湘0103民初676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湖南千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所欠租金116690元; 三、维持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2016)湘0103民初6767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即: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湖南千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首付不足逾期款24898元; 四、维持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2016)湘0103民初6767号民事判决第四项,即: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湖南千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垫付租金4657元; 五、维持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2016)湘0103民初6767号民事判决第五项,即: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湖南千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违约金69056元(暂计算至2016年10月20日,期后违约金按每日万分之六的标准自2016年10月21日起计算至所欠租金清偿之日止); 六、撤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2016)湘0103民初6767号民事判决第六项; 七、由***对上述第二、三、四、五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八、驳回湖南千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案件受理费4525元,财产保全费1720元,合计6245元,由***、***共同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4525元,由湖南千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2-16 |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