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销售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4-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青岛康储实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商品房销售纠纷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青岛康储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2017年8月1日至2018年2月25日期间的逾期交房违约金24182.26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105元,减半收取552.5元,由原告承担298.5元,由被告承担25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30
发布日期 2020-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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