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重庆市垫江县兴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2019)渝0231民初943号民事判决第一、二、三、四项;撤销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2019)渝0231民初943号民事判决第五项; 二、由垫江县青松砖厂支付重庆市垫江县兴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逾期担保费82060.27元【260万元×24%×(48÷365)】。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943元,由垫江县青松砖厂负担;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851.51元,由上诉人垫江县青松砖厂负担(重庆市垫江县兴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已经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851.51元,由垫江县青松砖厂在执行兑现时直接支付给重庆市垫江县兴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重庆市垫江县兴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多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091.49元,由本院予以退回)。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1-01 |
| 发布日期 | 2019-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