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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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无锡龙天市政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瀚华公司代偿的第三期应还本息款1506285.24元及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以1506285.2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2018年10月22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无锡龙天市政公司如未能按约履行上述债务,原告瀚华公司有权依法处置被告无锡蓝思科公司用于抵押的其名下位于宜兴市宜城街道巷头西路南侧综合楼和宜兴市宜城街道家具城38、39号店面;被告***用于抵押的其名下位于无锡市时代上河苑小区30-32-1406、1407和1408三套房产,以折价或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三、被告***、***以及***对被告无锡龙天市政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357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23357元,由被告无锡龙天市政公司负担,被告***、***、***和无锡蓝思科公司对被告无锡龙天市政公司应负担的诉讼费用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南京市汉口路支行;帐号:43×××18)。 |
| 裁判日期 | 2019-03-11 |
| 发布日期 | 2020-04-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