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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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2019)湘0121民初873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2019)湘0121民初873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 三、限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在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因本次交通事故而造成的各项损失151775.15元; 四、限***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235.94元; 五、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239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619.5元,由***负担39.5元,由***负担负担58元,由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负担52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239元,由***负担619.5元,由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负担619.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2-24 |
发布日期 | 2020-04-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