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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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长沙正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预售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长沙正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逾期建设幼儿园违约金1013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长沙正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3-31 |
发布日期 | 2020-04-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