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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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江西省花根本艳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长沙格拉索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支付剩余设备及安装款220000元。 二、被告江西省花根本艳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长沙格拉索制冷设备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520元(财产保全费1770元及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费75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驳回原告长沙格拉索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其余本诉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江西省花根本艳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反诉诉讼请求。 本诉案件受理费505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3600元,共计8650元,由原告长沙格拉索制冷设备有限公司负担420元,由被告江西省花根本艳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负担823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述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50元,款汇至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4×××07,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宜春经济开发区支行。如逾期不交纳,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义务人在本判决规定的期限内拒不履行其义务的,权利人可在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上述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应递交申请执行书及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证据或线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7 |
| 发布日期 | 2020-04-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