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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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星沙支行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湘0121民初3530号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星沙支行,住***。 负责人:陈双全,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静虎,湖南淡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永新,湖南淡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长沙市开福区。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长沙市开福区。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星沙支行与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立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星沙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星沙支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姚芳 二零二零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彭聪 书记员彭聪(兼) |
裁判日期 | 2020-04-28 |
发布日期 | 2020-04-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