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执行决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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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重庆市垫江县联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执行决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法院 |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 执行决定书 (2017)川1623执387号 申请执行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重庆市垫江县联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07E。 法定代表人:熊艳,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邻水县人民法院(2018)川1623民初1917号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重庆市垫江县联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重庆市垫江县联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该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限制被执行人***、***及被执行人重庆市垫江县联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熊艳出境。 执行经过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法》第十二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规定,决定如下: 限制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及被执行人重庆市垫江县联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熊艳出境。 二零一九年七月十日 |
裁判日期 | 2019-07-10 |
发布日期 | 2019-12-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