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4-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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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
长沙嘉德利门窗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和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45,565.67元,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此款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支付原告***40,647.1元,支付被告***4,918.57元;

二、被告***赔偿原告***782.16元,被告***已经支付原告***5,930.73元,应承担诉讼费230元,故原告***应返还被告***4,918.57元,此款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代为支付;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0元,减半收取23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3-05
发布日期 2020-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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