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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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荣邦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宁波盛世良海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代理合同纠纷 |
法院 |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宁波荣邦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宁波盛世良海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代理费、运输费等合计112209.5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宁波荣邦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宁波盛世良海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违约金7555.44元(暂计至2019年5月14日),并支付自2019年5月15日起以112209.50元中未付余额为基数按月利率20‰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违约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履行完毕; 三、被告宁波荣邦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宁波盛世良海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律师费95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履行完毕; 四、被告***对被告宁波荣邦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上述第一至三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驳回原告宁波盛世良海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案件受理费3255元,由原告宁波盛世良海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负担370元,被告宁波荣邦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共同负担288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3-13 |
发布日期 | 2020-04-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