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湖南富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湖南富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从2011年12月28日起至2019年1月31日止的物业服务费17699.04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湖南富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4500元; 三、驳回原告湖南富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789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承担。 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到本院领取交费通知),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08-28 |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