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湖南省常德天美乐冷冻食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3000000元,支付截止2019年10月4日前的利息960000元,并以本金30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的标准自2019年10月5日起支付利息至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湖南省常德天美乐冷冻食品有限公司对上述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湖南省常德天美乐冷冻食品有限公司清偿后,可向***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480元,减半收取计19240元,由***、湖南省常德天美乐冷冻食品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4 |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