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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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金硕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东区支行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豫0191执恢1173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东区支行,住***。 负责人薛国兴,行长。 被执行人王关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林连连,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旭鑫汽运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李某。 被执行人河南金硕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周陆陆。 关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东区支行申请执行王关强、林连连、***旭鑫汽运有限公司、河南金硕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根据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东区支行的申请,依据本院作出的(2017)豫0191民初3977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4月28日恢复立案执行。现该案件已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八日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4-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