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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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万丰价格评估有限公司 山西省长治容海电力有限公司长子分公司 辉县市成祥汽贸有限公司 辉县市名扬汽车维修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险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保险理赔款5331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32元,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06 |
| 发布日期 | 2020-04-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