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4-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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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华大电力工程处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广州市白云区华海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原告广州市天河华大电力工程处支付工程款230万元及利息(以230万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息标准,从2009年10月12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广州市天河华大电力工程处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原审受理费31600元,由原告广州市天河华大电力工程处负担7373元,由被告广州市白云区华海实业有限公司负担24227元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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