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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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广州市白云区华海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原告广州市天河华大电力工程处支付工程款230万元及利息(以230万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息标准,从2009年10月12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广州市天河华大电力工程处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原审受理费31600元,由原告广州市天河华大电力工程处负担7373元,由被告广州市白云区华海实业有限公司负担24227元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4-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