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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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中心支公司 南通达成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城区支公司 枣庄金骏物流运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585民初1465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希丁,江苏轩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策,江苏轩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南通达成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卢思满。 被告:枣庄金骏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龚华庆。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城区支公司,住***。 负责人:徐峰。 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中心支公司,住***。 负责人:程海云。 原告***与被告***、***、南通达成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枣庄金骏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城区支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张砚池 二零二零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苏敏敏 |
| 裁判日期 | 2020-04-29 |
| 发布日期 | 2020-04-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