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西安国联螺旋制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西安国联螺旋制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西安航宵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剩余工程款1613509元及利息(从2014年2月26日起以1613509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支付完之日止)。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2480元,由被告西安国联螺旋制管有限公司承担(原告已预交22480元,被告履行判决义务时一并支付原告2248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24 |
| 发布日期 | 2020-04-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