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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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宁波高正电子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40758.14元、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387.9元,合计赔偿41146.04元; 二、被告***在保险责任范围外赔偿原告***700元。因被告***已支付6263.28元,故原告***应返还5563.28元。原告***同意在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应赔偿款项中扣减。 上述一、二项经折抵,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应支付给原告***35582.76元,支付给***5563.28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履行。 如果被告未按上述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本案受理费702元,减半收取计351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4-28 |
| 发布日期 | 2020-04-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