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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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昌市永昌县正浩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永昌县新城子法律服务所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永昌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甘0321民初540号 原告:金昌市永昌县正浩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永昌县河西堡镇河雅路(食品厂楼下)。 法定代表人:曹格庆,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世贤,永昌县新城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军,永昌县新城子法律服务所实习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 原告金昌市永昌县正浩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1日立案。原告金昌市永昌县正浩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金昌市永昌县正浩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曹万杰 二零二零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侯永平 |
| 裁判日期 | 2020-03-19 |
| 发布日期 | 2020-04-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