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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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邵阳牧志生物质能发电有限公司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湘0523执197号 申请执行人马跃坤,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邵阳牧志生物质能发电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马英,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马跃坤与被执行人邵阳牧志生物质能发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邵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湘0523民初211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3月12日依法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马跃坤与被执行人邵阳牧志生物质能发电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邵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湘0523民初211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法官邹其 法官助理刘璇 二零二零年四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刘璇 |
裁判日期 | 2020-04-22 |
发布日期 | 2020-05-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