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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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泸西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红河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误工费合计36036.4元,在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184094.07元,前述赔偿共计220130.47元。 二、****赔偿****鉴定费900元,该款与****已支付****的6189.3元抵扣后,由****返还****5289.3元。 三、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之给付义务,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履行。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15元,减半收取2757.5元,由原告****负担647.5元,被告****负担211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1 |
| 发布日期 | 2020-04-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