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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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不当得利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2019)黔0221民初1075号民事判决; 二、由被上诉人***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上诉人贵州六盘水滕达爆破工程服务有限公司1869476.59元,并由***从2018年3月6日起,以1869476.59为基数,按年利率4.75%计算支付给上诉人贵州六盘水滕达爆破工程服务有限公司,直至付清为止。 三、驳回上诉人贵州六盘水滕达爆破工程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419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4198元,共计48396元,由六盘水滕达爆破工程服务有限公司负担8396元,由***负担400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12-02 |
发布日期 | 2020-05-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