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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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安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吴起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王建岗人身损害的各项费用共计177733.70元[医疗费68393.70元(医疗费58393.70元+后续治疗费10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20元(30元/天×24天)、营养费2700元(30元/天×90天)、误工费35100元(130元/天×270天)、护理费9000元(100元/天×90天)、交通费200元、残疾赔偿金61620元(30810元/年×20年×10%)],由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安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115920元,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61813.70元。原告王建岗返还被告蔺元庆垫付的61149.60元。 二、原告王建岗支付的鉴定费2400元,由被告蔺元庆承担。 三、驳回原告王建岗本案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支付内容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一次性履行完毕。 案件受理费2680元,减半收取计1340元,由被告蔺元庆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7-08 |
发布日期 | 2020-04-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