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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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安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吴起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共71915元[其中1、医疗费23595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720元(80元/天×9天),3、营养费1800元(30元/天×60天),4、误工费23400元(130元/天×180天),5、护理费9000元(100元/天×90天),6、交通、住宿费2400元,7、后续治疗费6000元,8、施救费及车辆维修费5000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延安中心支公司在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限额内予以赔偿46800元[其中1、医药费1万元,2、护理费9000元,3、误工费23400元,4、交通费2400元,5、车辆维修费2000元],剩余25115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延安中心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不计免赔)的限额内按责任比例予以赔偿12557.5元,剩余由原告自行承担,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 二、鉴定费1870元,被告***承担935元,原告***承担93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00元,减半收取800元,由被告***负担400元,原告***负担4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27 |
发布日期 | 2020-04-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