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延安市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吴起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人身损害各项费用共计254062.96元[医疗费64662.9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200元(100元/天×82天)、营养费1500元(30元/天×50天)、后续治疗费35000元、误工费13000元(130元/天×100天)、护理费8000元(100元/天×80天)、交通费460元、残疾赔偿金123240元],由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延安市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12万元(医疗费1万元、残疾赔偿金11万元),剩余134062.96元,由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延安市分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理赔。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延安市分公司履行时扣除已垫付医疗费1万元。原告***返还被告***垫付医疗费1000元。 二、鉴定费2280元,由被告***承担。 三、驳回原告***本案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一、二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4-26 |
| 发布日期 | 2020-04-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