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4-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延安市分公司
延安大学附属医院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吴起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原告***人身损害各项费用共计138990.33元[医疗费46670.3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200元(100元/天×32天)、营养费1500元(30元/天×50天)、后续治疗费3000元、误工费13000元(130元/天×100天)、护理费8000元(100元/天×80天)、交通住宿费2000元、残疾赔偿金61620元],由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延安市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97320元(医疗费5000元、误工费13000元、护理费8000元、交通住宿费2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200元、营养费1500元、后续治疗费3000元、残疾赔偿金61620元),剩余41670.33元由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延安市分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理赔。

二、原告***人身损害各项费用共计10171.56元[医疗费6031.5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800元(100元/天×18天)、营养费540元(30元/天×18天)、护理费1800元(100元/天×18天),由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延安市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10171.56元。

三、鉴定费2280元,由被告***承担。

四、驳回二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一、二、三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二原告返还被告***垫付的医疗费325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34元,减半收取1167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6
发布日期 2020-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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