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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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榕江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由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东南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合理损失31311.36元,减去之前被告***已经支付的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7000元,还应赔偿24311.3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78元,减半收取计489元,由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东南中心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上诉,则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应于判决书生效后两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0-03-31 |
| 发布日期 | 2020-05-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