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5-0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安顺市稻谷香宴宾楼有限公司
贵州金圣智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安顺西秀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三日内偿还原告安顺西秀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截止2019年12月17日利息为147346.69元,2019年12月18日起的利息,以借款本金3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9.5‰、从2019年6月14日起计至本金付清日止,利随本清);

二、被告***、***、***、***、安顺市稻谷香宴宾楼有限公司、贵州金圣智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七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用5800元,公告费1200元,共计7000元,由七被告负担(七被告在判决生效三日内向原告直接支付,原告不再向本院申请退取)。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提起上诉,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原告可在履行期届满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裁判日期 2019-12-25
发布日期 2020-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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