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江苏句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句容市东昌物流有限公司 江苏森海管业有限公司 申华纸业句容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申华纸业句容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江苏句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289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本金289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21日起计算至给付之日止,按照借款年利率8.7%上浮30%的标准即按年利率11.31%计算支付)。 二、被告申华纸业句容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付原告江苏句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损失5万元元。 三、被告句容市东昌物流有限公司、江苏森海管业有限公司、***、***、***对被告申华纸业句容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24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人民币36247元,由被告申华公司、东昌物流公司、森海公司、***、***、***共同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本院,本院于本判决生效后将案件受理费31274元退还给原告;六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负担的案件受理费31274元缴纳至本院,将负担的财产保全费5000元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相应的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镇江市永安路分理处,帐号:11×××61),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7 |
| 发布日期 | 2020-05-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