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5-0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江苏菲尼迪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江苏句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丹阳博林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江苏健享实业有限公司
江苏宇飞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1183民初7231号

原告:江苏句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朱安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玲,江苏刘桂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菲尼迪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丹阳博林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江苏宇飞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江苏健享实业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江苏句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菲尼迪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丹阳博林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江苏宇飞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江苏健享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立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院于2019年10月25日通知原告补交案件受理费。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本案按江苏句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颜盛

人民陪审员叶有金

人民陪审员刘磊

二零二零年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桂珊珊

书记员樊静

裁判日期 2020-01-10
发布日期 2020-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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