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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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循其本价格鉴定评估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都市支公司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法院 | 宜都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都市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宜都市风云物流有限公司给付赔偿7877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都市支公司负担。 上述款项于指定日期汇到本院账户(收款单位:宜都市人民法院。开户行:工行湖北三峡分行宜都支行。账号:18×××65)。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07-16 |
发布日期 | 2019-08-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