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8-09-0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宜昌交运集团宜都客运有限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都支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宜都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都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范围内合计赔偿44720.40元,以上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28600.06元,支付被告宜昌交运集团宜都客运有限公司16120.34元。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宜昌交运集团宜都客运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07-31
发布日期 2018-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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