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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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都支公司 宜都市第一人民医院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宜都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都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和商业三者险内赔偿原告***因本案交通事故所受各项损失128819.17元(不含已赔)。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都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被告***垫付款17678.90元(不含已返还)。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损失13269.63元(已扣减***6100元车辆修理费)。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上述款项汇入本院指定的以下银行专户。收款单位:宜都市人民法院;开户行:工行湖北三峡分行宜都支行;账号:18×××65。 本案案件受理1478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只收取73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被告***各负担369.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7-06-16 |
发布日期 | 2017-07-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