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5-0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普兰店支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瓦房店支公司
瓦房店市中心医院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普兰店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支付原告***、***、***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死亡赔偿金共计120000元;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瓦房店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在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内支付原告***、***、***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误工费及交通费共计539167.01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28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86元,由被告***、***负担5196元,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可向本院或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当事人不履行生效文书确定义务的,人民法院有权扣押、冻结、划拨、变价其财产,予以信用惩戒、罚款、拘留。

裁判日期 2020-04-02
发布日期 2020-0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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