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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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怀远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怀远县金邦渔业专业合作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怀远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垫付款907315.94元及利息(以907315.94元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从2019年1月25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对上述还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被告怀远县金邦渔业专业合作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怀远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的(2017)皖0321民初6154号案件诉讼费6900元。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662元,由被告怀远县金邦渔业专业合作社、***、***、***、***、***、***、***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30 |
| 发布日期 | 2020-04-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