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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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依兰中太化工有限公司 常州市正亚化工有限公司 哈尔滨市飞龙润滑油实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股权转让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常州市正亚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哈尔滨市依兰中太化工有限公司支付股权转让款4931236元及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暂算至2014年9月30日的利息为616450.83元;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8.4%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2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51250元,由被告正亚公司负担。该款原告依兰公司已预交,被告正亚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应负担的诉讼费51250元迳付依兰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时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南京山西路支行,账号:10×××75)。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16-1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