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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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兰中泰能源煤层气有限公司 辽宁航宇星物联仪表科技有限公司 沈阳华阳货运服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依兰中泰能源煤层气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 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沈阳航宇星仪表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货款437220元; 二、被告依兰中泰能源煤层气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 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沈阳航宇星仪表有限责任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437220元为基数,自2014年1月13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基准贷款利率计算);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308元,减半收取4154元,由被告依兰中泰能源煤层性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8308元,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16-06-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