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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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责任保险合同纠纷 |
法院 | 依兰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依兰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付原告黑龙江龙运哈依客运有限公司2,000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依兰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付原告黑龙江龙运哈依客运有限公司21,795元。 案件受理费395元,减半收取197.50元,由被告承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16-03-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