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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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湘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市分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娄底市分公司 湖南尚一物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由被告***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所致的各项损失共计1879.39元。 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市分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责任范围内赔偿原告***保险金共计178270.26元。 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娄底分公司在车上人员责任险范围内赔付原告***自身人员损害所致损失共计100000元。 驳回原告***对被告湖南尚一物流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赔偿款汇入湘乡市人民法院代管费专户(开户行:湖南湘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户名:湘乡市人民法院,账号:820110000********)中,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完毕,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947.28元,由原告***负担2800元,被告***负担1147.2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12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