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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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金常发铸造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常祺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盱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苏0830民初281号 原告:江苏盱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0595585940R。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盱眙县盱城街道办事处合欢大道2号。 法定代表人:陈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天,该公司员工。 被告:江苏常祺机电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300799063064。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盱眙县经济开发区玉兰大道。 法定代表人:孙桂军,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江苏金常发铸造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30MA1N9C7Q9J。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盱眙县盱城工业园区冬青路与华山路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江苏盱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盱眙农商行)与被告江苏常祺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江苏金常发铸造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盱眙农商行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江苏常祺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江苏金常发铸造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一、被告江苏常祺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盱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息441781.96元(利息计算至2019年11月7日,此后按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罚息、复利至本息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江苏金常发铸造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927元,减半收取3963.5元,由被告江苏常祺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江苏金常发铸造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唐晓燕 二零二零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卓蕾 |
裁判日期 | 2020-04-07 |
发布日期 | 2020-05-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