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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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益阳交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被告益阳市交通规划勘测设计院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益阳湘运投资控股有限责任公司经济损失155万元。 二、驳回原告益阳远程公路建设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原告益阳湘运投资控股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被告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93290元,由原告益阳湘运投资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原告益阳远程公路建设有限公司承担75000元,由被告益阳交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被告益阳市交通规划勘测设计院承担1829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06-08 |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