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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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凯龙盛建材有限公司 贵州祥旺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海南军海建设有限公司 海南军海建设有限公司遵义腾飞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贵州凯龙盛建材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70839元及违约金(利息以70839元为本金,自2016年1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四倍利率计算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贵州凯龙盛建材有限公司对被告海南军海建设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原告贵州凯龙盛建材有限公司对被告海南军海建设有限公司遵义腾飞分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70元,保全费820元,由被告***负担。(该费用原告已预交,本院不予退回,由被告在履行支付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上诉,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原告可在履行期届满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19-12-04 |
| 发布日期 | 2020-05-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