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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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新疆金大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鹏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法院 | 福海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福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新4323民初258号 原告:新疆金大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刘冬梅,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伟,新疆施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庆东,新疆施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新疆鹏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许从章,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女,汉族,住***。 原告新疆金大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鹏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新疆金大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张霞 二零二零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齐佳 |
裁判日期 | 2020-04-17 |
发布日期 | 2020-05-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