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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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七星关支公司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六盘水中心支公司 七星关平康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六盘水中心支公司在贵B×××**号小型轿车所投保交强险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产生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122,000.00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内履行。 二、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六盘水中心支公司在贵B×××**号小型轿车所投保商业险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产生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17,083.29元(已扣除被告***支付的生活费2,000.00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内履行。 三、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六盘水中心支公司直接支付被告***为原告垫付的生活费2,000.00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内履行。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23.0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06-29 |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