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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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嘉润资源控股有限公司 中国电建集团湖北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宏源电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电建集团湖北工程有限公司电力工程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8)新23民初134号民事判决第一、三、四项,即:“中国电建集团湖北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工程款19233226.68元;新疆嘉润资源控股有限公司应在欠付中国电建集团湖北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7077546.06元及以27077546.06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23起至款项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年息4.36%计算的利息范围内向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责任;驳回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变更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8)新23民初13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中国电建集团湖北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工程款利息2774109.72元”,为“中国电建集团湖北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工程款利息182992.29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94538元,由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70888元,中国电建集团湖北工程有限公司、中国电建集团湖北工程有限公司电力工程分公司负担123650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中国电建集团湖北工程有限公司、中国电建集团湖北工程有限公司电力工程分公司负担3178元,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28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51836.68元,由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9139.60元,中国电建集团湖北工程有限公司、中国电建集团湖北工程有限公司电力工程分公司负担132697.08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4-29 |
| 发布日期 | 2020-05-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