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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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韩城市人民医院 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韩城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6010.5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60元、护理费1120元、误工费2400元、交通费100元、车辆损失费1500元,合计11690.59元。 二、被告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210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6元,减半收取113元,由原告***、***负担30元,被告***负担8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4-08 |
| 发布日期 | 2020-05-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