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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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陕西子洲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子洲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查封被执行人***现有位于陕西省榆林市靖边县XX路XX路XX小区XX幢XX单元XX(不动产证明号:013275020345)房屋一套。期限为三年。 二、被执行人***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当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0-04-07 |
发布日期 | 2020-04-30 |